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未按崗位職責履行義務,違反忠於職守、維護和促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對不履行職責有嚴重過失,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故意謀取私利。使用人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只有勞動者負有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員工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在工作期間損壞的,非故意,可以不賠償。如果是工作期間損壞的,肯定會賠償。其次,要看受損物的價值。如果價值很大,會自行補償。如果價值大,只能部分補償。前提是和單位商量,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和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壹審結果不服,也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