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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審理涉及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涉嫌犯罪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說明理由並向法院通報相關材料。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退還案件受理費。在全案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以同壹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查,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發函受理的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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