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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程序結束後,對方仍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麽辦?

調解仲裁程序結束後,對方仍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麽辦?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轉介法院應於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如理由頑固,應決定撤回或更正異議;如果理由不可持續,就必須通過決策拒絕。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請求之日起六個月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拒不執行仲裁協議是人民法院監督仲裁的另壹種方式。BEM仲裁調解成功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給自己帶來相應損失,建議我幫妳通過訴訟維權。但是妳不知道該怎麽辦。妳可以在中國法律網找律師解決這個問題。

達成還款協議後撤訴,對方不遵守還款協議的,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還款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執行。如果雙方都有人民法院調解,人民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民事調解聲明,妳現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效民事調解書載明的內容,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人民調解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有執行義務的人侵犯被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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