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未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的,用人單位不得出具離職證明,影響員工在新單位就業的;
2.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以被原單位辭退,對原單位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引起國家處罰,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4.用人單位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法定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公司。
勞動合同終止的後果:
1.經濟補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待遇:員工需要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終止;
3.檔案及個人文件的轉移:員工需要將個人檔案及相關文件轉移到新單位或指定地點;
4.失業登記:員工可能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
5.職業生涯影響: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會對員工的職業生涯產生壹定的影響,比如影響未來的就業機會。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員工無法取得離職證明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到國家處罰,但法定情形下解除合同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