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前妻將該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9500元房屋占用費,即每月需支付1,000元房屋占用費。壹審時,法院認為他們簽訂的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男方未履行此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男方從2065438+2009年10月25日起每月支付800元房屋占用補償費,直至男方過戶。
但該男子不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法院認為男方的贈與合同未履行,故男方仍為房屋所有人。前妻是房子的債權人,只能讓男方交房,辦理過戶。法律是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所以法院不管雙方道德如何,都應該按照程序來判決。
在我看來,男人把房子送給妻子無可厚非,但我認為他應該在婚前協議中註明,如果因為妻子出軌而離婚,婚前協議無效,房子不再給妻子。而這個妻子,顯然,有壹些道德問題。男方把房子的壹半給了她,她卻背著他和另壹個男人在壹起。離婚後,他翻臉索要男方的房子,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其繳納房屋占用費。我不認為這個人有什麽問題。畢竟妻子背叛了他,他也不想把房子過戶給妻子,所以拖延也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