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憲法中,市與市是獨立的,不存在管轄關系;
我們來看看我國憲法關於行政區劃劃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憲法並沒有賦予壹個城市管轄另壹個城市的權力,地級市甚至直轄市與其他城市之間也不存在管轄關系。我們市有三個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直轄市,中國目前有四個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省(自治區)級政府管理各省(自治區)所轄的城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都是省轄市,這些城市是我國當前城市的主力軍;民族自治州政府管理的市壹般為縣級市。
比如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有蒙自、彌勒、開原、個舊四個縣級市。所以地級市管縣級市有點不合理,為了符合國家法制。
壹個城市要給它所轄的所有縣級市加上壹個“代管”的屬性,也就是說它不是完全處於正式管轄之下。在國家正式批準撤縣設市時,需要明確寫明縣級市為省級行政單位直接管轄,地級市列為代管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