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具體體現,是我國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行政機關。其職責主要包括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辦理刑事案件、行政管理等。
2.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職責是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對刑事案件進行監督和起訴。同時,還負責對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3.法院
法院是司法機關,是最高司法機構。其職責是解決各種糾紛和刑事案件,審理各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原則保證各種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理和判決。
此外,還有壹些相關的機構,如監獄和救濟機構。監獄是負責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並提供各種社會再生服務的機構,而救助機構主要是對遇到災難和困難的人進行救助和幫助。
4.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三)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省、縣兩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和其他地區設立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關。
總之,司法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