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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和立案有什麽區別?受理機關有什麽區別?

經審查,決定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經審查決定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說,立案只針對刑事案件。

第壹,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受理後才能立案。

第二,處理結果不同。接受是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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