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對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婦,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獎勵的措施由其所在單位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財政、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