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開展道教教育活動,制定宗教規章和具體管理辦法,促進道教活動的正常化、規範化。
(四)加強對地方道教團體、寺廟和道教學院的教育指導,協調關系,促進團結,支持地方道教團體辦好教育事務。督促道教組織和寺廟做好管理和自身建設,嚴守戒律,道風純正,學習實踐與時俱進,提高道教徒的整體素質。
(五)繼承和發揚道教優良傳統,支持設立道教自養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造福人民,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六)興辦道教教育,積極培養道教人才。
(七)組織和指導宣講、教學等重大教育活動。
(八)開展道教文化研究,整理道教典籍、文史資料,編纂發行道教出版物,弘揚道教文化。
(九)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保護道教文物、建築、古跡和寺廟環境。
(十)積極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道教組織和海外僑界的交流聯誼,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道教發展和祖國統壹;加強與國外道教界和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交流,促進道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