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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工期壓縮條例

法律分析:工期的確定和控制應遵循安全第壹、質量第壹、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保護的原則。壹般認為,承包期可比國家定額期縮短20%左右,並應采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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