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國發[2006]47號)
四、禁止將手機帶入罪犯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違反規定,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將手機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的,將解除警銜,取消警銜;所有工人被解雇,勞動關系終止。
根據《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管理的若幹規定》,JJ[2009]91號
第四章,警力管理
第二十九條警察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監獄大門外要設立警用手機存放櫃臺,凡攜帶手機入監的人民警察壹律取消資格。
擴展數據:
根據監獄法
第三十九條監獄應當將成年男性罪犯、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分別關押,未成年罪犯和女性罪犯的改造應當考慮其生理、心理特點。
根據犯罪種類、刑罰種類、刑期、改造表現等進行量刑。,監獄分開關押犯人,用不同的方式管理。
第四十條女性罪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節警告
第四十壹條監獄的武裝警戒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監獄發現在押罪犯脫逃時,應當立即逮捕。不能立即逮捕的,應當立即通知負責追捕的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設置警示設施。監獄周圍有警戒隔離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內。
第四十四條監區和工作區周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