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壹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非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