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壹項基本人權;
3.探視權只有在夫妻離婚後才出現;
4.行使探視權的原則是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身份的身份權,具有排他性。它是壹項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權利,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看護權,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不得限制或剝奪。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