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子女不承擔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父母在世時,子女有自己獨立的收入,有自己的財產,子女不必承擔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相對的,只對借款合同雙方有約束力。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變更協議或者他們之間的債務與子女有關,否則父母的債務只是個人債務,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2)子女可以承擔父母的債務。在繼承父母死亡財產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父母財產的子女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義務。子女需要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債務和納稅,自願償還超出部分沒有限制。子女放棄繼承的,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要求其承擔法定的償還責任。孩子接受了父母的禮物,導致父母不僅沒有還債,反而替父母還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