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監督檢查、勞動監察、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實體法,應當適用於派遣單位和外派勞務人員,但實際操作中,勞動部門在此。
壹個領域的作用被削弱,商務部成為主要執法部門,並設立了專門的投訴機制。這壹點從近年來各部委出臺的相關規定內容中就可以體現出來。值得指出的是
而商務部門作為境外勞動關系的主管部門,很少會因為執法主體不合格而采取《勞動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從而取代更多的如對外勞務合作,這是必然的結果。
經營企業資質審查等間接行政監管措施和通過外交途徑協調等法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