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庭調查的順序: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看鑒定意見。
5、閱讀檢查記錄。
二、法庭辯論的順序: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