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了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