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答:(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際經濟組織必須具有壹定的法律人格,才能行使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並在其職能範圍內開展活動。壹般來說,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為了實現其宗旨而被賦予法人資格,使其在法定範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與主權國家的法律人格不同,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取決於政府的授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取決於其具體的宗旨和職能及其基本文件的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規定的範圍內不受任何國家權利的管轄,根據其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中的宗旨和職能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它的基本法律行為能力包括締結合同、獲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需要註意的是,國際經濟組織如果要在非成員國開展活動,其法人資格和法律行為能力應該得到非成員國的承認。因為壹個國際組織所依據的基本文件在性質上是壹個多邊條約,它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成員國對基本文件的參與或批準表明它承認該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但是,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對非成員國沒有約束力。

(2)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享有特權和豁免。這種特權和豁免也來源於成員國的授權。國際經濟組織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因其性質和職能而異。國家經濟組織的特權和豁免通常僅限於其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範圍。壹般來說,其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財產和資產免遭搜查、征用、沒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以及檔案的不可侵犯性。但是,由於各種經濟組織的職能不同,其特權和豁免的範圍也有寬有窄。

  • 上一篇:趙姓起源於哪裏?
  • 下一篇:質量問題30天退換貨的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