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包括五個部分:憲法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準以及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規範。(2)憲法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規定奠定了環境保護立法的基礎,是各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在憲法中,環境保護被確認為國家義務和基本國策,規定了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指導原則和主要任務,為國家和社會的環境活動奠定了憲法基礎,賦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據。《環境保護基本法》是壹部綜合性的實體法,是憲法的產物,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對環境和資源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作出了全面和原則性的規定,是其他單項環境法律法規的立法基礎。它對促進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加強環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單獨法律和條例以《憲法》和《環境保護基本法》為基礎,是它們的具體化。具體詳細的單獨環境法律法規是環境管理和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它在環境法體系中數量最多,占有重要地位。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中獨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他環境法律法規在國家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是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環境和資源保護這壹廣泛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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