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幼兒園應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教、醫務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學歷,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
(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3.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有資金來源,用於保育、教育、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
法律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八條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園所和設施。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幼兒園的設立應當有符合下列條件的護理、幼兒教育、醫務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有資金來源,用於保育、教育、維修或者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