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孔明燈”安全管理的通知五、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對非法生產“孔明燈籠”的企業,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二)在固定場所非法銷售“孔明彩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銷售“孔明彩燈”的,由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違反規定,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籠”,或者在公共場所燃放“孔明燈籠”,不聽勸阻,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