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不得脅迫或者欺騙。
3.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使用打字機或打印機。
4.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簽名以證明其真實性。
5、遺囑必須明確註明立遺囑日期,以便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順序。
遺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在公證處處理的遺囑。
2.自擬遺囑。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
3.寫遺囑。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將代寫遺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4.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至少需要兩名見證人見證。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法律條件後,獨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立遺囑人死亡後遺產分配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2條
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