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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外國人的程序

法律解析: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法刑事拘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批準。執行拘留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外辦和有關外國機關,並報公安部備案,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六十八條。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留、逮捕決定後,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該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發時間和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使領館。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領事通報任務繁重的副省級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領事通報職能。外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執行刑罰期間死亡的,有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該外國人的國籍通知駐華使、領館,並同時報告公安部。未在中國設立使領館的國家,可以通知駐在國駐華使領館;沒有代管國或者代管國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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