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辭職:因個人原因或公司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壹般來說,然後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由公司簽字認可,並在壹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
(2)曠工辭職:因個人原因,未經公司允許不上班,連續曠工三天。
2,法律後果不同。
(1)正常辭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員工主動辭職,並在壹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工資不予扣除。如出現不合理少付或克扣款項的情況,公司可直接尋求勞動仲裁,將受到法律保護。
(2)曠工辭職:這種辭職形式,壹般公司不會支付任何費用,但也不是絕對的。現在法律對曠工和自行辭職的處理是員工先有過錯,壹般按工資的30%左右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