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超脫和自我超脫的區別

超脫和自我超脫的區別

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

(1)正常辭職:因個人原因或公司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壹般來說,然後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由公司簽字認可,並在壹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

(2)曠工辭職:因個人原因,未經公司允許不上班,連續曠工三天。

2,法律後果不同。

(1)正常辭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員工主動辭職,並在壹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工資不予扣除。如出現不合理少付或克扣款項的情況,公司可直接尋求勞動仲裁,將受到法律保護。

(2)曠工辭職:這種辭職形式,壹般公司不會支付任何費用,但也不是絕對的。現在法律對曠工和自行辭職的處理是員工先有過錯,壹般按工資的30%左右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上一篇:可以檢索專利文獻的數據庫或網站如下
  • 下一篇:勞動法關於上班遲到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