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離婚時,哺乳期的子女應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雙方因哺乳期後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壹)不滿二周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生活。(二)年齡在二周歲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孩子和他們生活在壹起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無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生育,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事實,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撫養子女歸屬的參考條件。(3)父母雙方對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