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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證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指司法機關查找、獲取證據的活動,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壹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便查明案情,解決糾紛。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訴訟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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