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因公司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過失,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相應的行政許可事項,損害公司登記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危害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二是公司登記相對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註銷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相對人成立。
因公開登記而獲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糾紛和後果由公開登記相對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壹)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的;
(二)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