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其實施社區矯正。公安機關可以監督被管制的罪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要求報告活動;按要求會見客人;按照規定行使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