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強迫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毆打或者肢體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他人賣血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賣血,造成他人傷害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