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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屬於地方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範疇,具有國家幹部和全民固定職工身份的人員,在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其余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為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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