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和人身傷害都是法律上的概念,具體區別如下:1。人身傷害主要是指對人體的侵害,包括對身體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失。多用於民事案件。2.人身傷害主要是指對人的人格、身份權的侵害,既包括對身體的非法侵害,也包括對名譽、榮辱、隱私、人身自由等民事權利的侵害。,如名譽傷害、隱私傷害、姓名傷害、自由傷害等。,多用於刑事案件。這兩個名字在實際應用中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有成語上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設施,配備保安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和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