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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交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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