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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涉外租賃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在簽訂涉外租賃合同時,應註意以下細節:租賃合同是否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等重要條款;租賃期限是否不超過20年;以及合同是否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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