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