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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法律理由是什麽?

法律分析:免除民事責任的理由如下:1,第三人的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情況。2.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損失。3.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衛措施而造成的損害。4.緊急避險。它是指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必須采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5.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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