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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事件隱瞞不報、緩報或者謊報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構成傳染病防治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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