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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死亡後的配偶待遇

如果退伍軍人死亡,他/她的配偶有權獲得治療。退伍軍人有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因非因工(病)死亡的,死亡後有喪葬費。如果他/她的配偶沒有工作,超過55歲或因殘疾失去勞動力,他/她將有壹筆養老金。退役士兵死亡後,根據《現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其家屬可獲得壹次性撫恤金12個月,以及喪葬補助金,並可享受病故士兵遺屬待遇。所以,沒必要擔心。配偶可獲得壹次性撫恤金12個月,退伍軍人死亡後可獲得喪葬費並享受相關待遇。第十五條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其原定期撫恤金發給六個月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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