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法治的第壹個方面:數字法治。管轄權的劃分通常從調整對象開始,公法調整公權,私法調整私人關系,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在學科意義上,數字法就是結合數字時代的特點,調整數字技術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不斷深化對數字技術法律問題的研究。
首先,現代世界的壹切都是相互聯系的,互聯網把人們更緊密地聯系在壹起。人類的生活方式,比如旅行、消費、遊戲,已經深度網絡化;網絡上的足跡,如個人信息、隱私、數據等安全風險,已經成為突出的法律問題。其次,在數字時代,數據資源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有數據,誰就有主動權。”
私法意義上的數據權利結構不同於傳統產權,數據所有權、數據交易和數據享用的規則體系需要數字法治重構。再次,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人工智能產品在技術算法漏洞、隱私權、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問題逐漸顯露。這些新問題給傳統法律帶來了挑戰,有必要重新界定主體,明確義務和責任,明確歸責原則和確定歸屬原則。
最後,平臺是萬物互聯的中心。平臺有制定規則的權力,但法律需要進壹步明確對其權力進行哪些限制,建立哪些審查機制。在數字時代背景下,數字法治面臨的是如何將這些新問題納入法治軌道並加以適當規範,即數字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