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用戶用電:提供房產證、土地證其中之壹的原件及復印件。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的,需提供農村宅基地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城市拆遷補償協議中的壹項,或出具縣政府提供的水(電)戶產權審核表。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居民用水:提供房產證、土地證其中之壹的原件及復印件。無房產證、土地證的,需提供農村宅基地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城市拆遷補償協議中的壹項或出具縣政府提供的水(電)戶產權審核表;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另外,開戶不需要付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禁止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