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簽訂或者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將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充分、準確地告知對方,不存在虛偽、欺騙和隱瞞。此外,這壹原則不僅應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得到遵守,而且應在合同的整個有效期和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得到遵守。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以表述為:在合同訂立期間和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向對方提供能夠影響對方訂立和履行合同決定的所有實質性的、重要的事實,同時絕對遵守合同訂立地的約定和承諾。否則,受害方可以依據民事立法,宣布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損害向對方要求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與損失之間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損失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保險標的的風險與損失關系中,近因屬於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因是除外風險或者未投保風險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賠償恢復到災前的原有經濟狀態,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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