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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女方的戶籍轉移手續

法律分析:1。向擬遷入地派出所申請後,擬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

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市(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領取《準遷證》;

4.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持遷移證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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