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涉及公司法、合夥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據法、國際貿易法、外國投資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學學科的基本原理和知識的運用。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涉及不同法律體系中營利性國際商事主體的商事交易。
國際商法的地位本質上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範的部門分類。根據壹般法學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分標準。事實上,持有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調整的方法歸根結底來源於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法律調整的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犯罪引起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必須堅持統壹的標準,否則會導致邏輯混亂,根本標準只有壹個,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任何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都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