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與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產品、服務、運行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對公共通信與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眾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給予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措施由國務院規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