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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地方性法規在憲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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