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人的範圍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賠償義務人包括:
1,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2.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人。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
3.對他人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職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對客體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第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
1.因他人侵權而承擔替代責任的受償人,如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等。
2.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3.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互聯網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5.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