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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需要法律費用嗎?

法律主觀性:

1.申請執行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而是從人民法院已執行到位的第壹批執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收取的執行費。強制執行訴訟費交納標準:執行金額或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壹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按照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千分之五繳納;超過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款的千分之壹加2021元繳納;2.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發生的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根據新生效的《訴訟費繳納辦法》,現在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繳納申請費,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將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撥;(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三)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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