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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行政訴訟是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特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我國三大訴訟形式。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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