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禁忌勞動範圍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經期保護期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孕期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4.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5.哺乳期間保護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時,所在單位應當每班給予哺乳(包括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即使合同期滿,也應當將合同期限延長至上述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