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適用法律應當依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