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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結果是什麽?或者有什麽法律效力?

首先,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屬於原始取得。這種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取得,不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誌,也不是基於讓與的法律行為,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並且由於是原物取得,消除了動產上的壹切原物負擔。第二,善意取得不僅使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而且賦予原所有權人請求無權處分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主要表現為:(1)無權處分人有償處分所有人的財產時,所取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依照不當得利法返還所有人。不當得利返還仍不足以賠償原所有人損失的,原所有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法請求無權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2)非法處置者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處置財產的,原權利人可以選擇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無權處置者返還因無權處置者的行為而獲得的全部收益。(3)無權處分人無償處分所有人的財產時,原所有人有權基於侵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另外,原所有權人與轉讓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如租賃關系、保管關系、存款關系)的,原所有權人可以依據不履行債務的規定向轉讓人主張損害賠償。當然,由於此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原所有權人只能選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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